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93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9: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出现上述情形的,董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除前述规定外,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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