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94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0: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指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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