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86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2: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以及公司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