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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8:46:10 股吧网页版
华维设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70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执行,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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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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