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0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3) 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6) 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公司投资应符合国
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
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贵对项目实施的人、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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