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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1:46:30 股吧网页版
灵鸽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6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2.《关于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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