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7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6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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