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公告编号:2025-111
证券代码:833243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4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林美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林娜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交易事项。
公告编号:2025-111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子公司安微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条 BOPP
电容薄膜生产线,交易价格为 852 万欧元。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林美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111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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