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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5:32:11 股吧网页版
龙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公告编号:2025-111

证券代码:833243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4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林美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林娜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交易事项。

公告编号:2025-111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子公司安微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条 BOPP
电容薄膜生产线,交易价格为 852 万欧元。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林美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111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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