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3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以及董事会会
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的,应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电话、微信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达全体董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间可以少于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非书面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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