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96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资料文件报送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内审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候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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