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98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或续聘、被解除职务、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退休及其他
原因导致其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否则,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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