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8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 “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
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 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股东会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公司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布单独投票结果。本条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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