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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53:40 股吧网页版
立方控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81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外,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董事选举:将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二条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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