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14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为关联方、股东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标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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