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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11:02 股吧网页版
锦波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6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渠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应当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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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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