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17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
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
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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