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23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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