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8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本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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