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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11:02 股吧网页版
锦波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19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诚信和勤勉
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证
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解聘或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 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除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秘书的辞职自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北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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