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29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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