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8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情况概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参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服贸基金二期”或“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的发起设立,成为服贸基金二期的有限合伙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情况
(一)《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参与本基金的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目的
围绕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协同配合,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2、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最长为十五(15)年,自《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期起算。虽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意见,报请商务部、财政部按程序研究确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3、出资方式
(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具体资金需求情况签发的各期缴付出资通知书分期进行缴付,每期的缴付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认缴出资比例缴付。为各期出资缴付之目的,普通合伙人将提前向各合伙人发出该期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该期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缴付该期出资的最后到账日期及本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
4、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
(1)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本合伙企业将聘请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
(2)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投资管理、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应在经营期内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6、 投资标的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1)增资或新设投资于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或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的相关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及创业投资基金(“子基金”);(2)直接投资于服贸企业、数贸企业,或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的相关领域企业;(3)通过受让子基金份额投资于服务贸易、数字贸易领域的子基金。
7、投资方式
本合伙企业以股权方式或和股权相关的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8、现金分配
本协议约定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除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费用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本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内取得可分配收入的,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9、投资决策委员会
管理人为本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退出决策机构,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及运营管理,就重要议题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10、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11、协议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伙企业成立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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