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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18:27:30 股吧网页版
开特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7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1《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指引第 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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