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按照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
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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