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召集人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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