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适用累积投票方式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尽快再次召集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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