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5 18:27:29 股吧网页版
开特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9《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职工代表董
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