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的对外担保,不得实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对外担保计划,经总经理确认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财务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其他部门提起的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担保应累计计算,如累计达到一定
数额则应依据本制度第十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但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过审批程序的担保行为,不再纳入本级审批权限内累计计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 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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