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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9:11:11 股吧网页版
慧为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所有会议。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所有投资者在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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