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9: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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