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15: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关 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应组成选聘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审计委员会发出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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