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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9:11:10 股吧网页版
慧为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14: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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