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5-075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修
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差额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九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候选人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第十三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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