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5-081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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