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
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 用的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达到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对外投资事项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
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一)本条款中相关指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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