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
事会秘书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并作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4)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5)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如果某
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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