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
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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