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 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
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
子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
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
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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