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
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