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2522 证券简称:纳科诺尔 公告编号:2025-106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外的其它担保事项。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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