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2522 证券简称:纳科诺尔 公告编号:2025-100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根本。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本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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