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471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
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 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4、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一)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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