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17: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第九条 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就任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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