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7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5: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 50%,但在其股东会有 50%以上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参股公司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框架下,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总经理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行使监督和考核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涉及公司决议、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的规定,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人事薪酬、绩效考核、财务行政等经营管理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下同)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子公司事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办。
第二章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或提名公司派驻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公司派驻子公司人员超过 2 人的,应组成派驻组,并指定 1 人担任组长,由组长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审议后,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条 各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薪酬制度应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保证子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四)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总经理沟通,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五)母公司的派出人员参与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应由派驻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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