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6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4: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
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
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