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5: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 3 天通知独立董事,会议召集
人可以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当情况紧急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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