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9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7: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为: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及其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展情况。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逐级归集上报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其披露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的情况:
(一)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3、4项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第七条第(三)项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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