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5《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合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调查、审批程序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