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2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三河市人民法院
说明:收到受理通知书日期、诉讼受理日期为公司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并实际缴纳诉讼费的日期。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穆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辛彤、北京市蓝鹏(廊坊)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三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纪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详见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6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河北志晟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6 月 24 日,经被告积极沟通、协调并磋商,与原告达成初步和解意
向。基于此,公司管理层经审慎评估,在考虑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申请书》已递交至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5 年 6 月 27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书》。
三、判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
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妥善处理并及时跟进协议执行及应收账款回款进程,正常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随着双方所签署《和解协议书》的顺利推进,公司有望按照双方合意的时间和方式收回相关应收款项,对公司现金流及当期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三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二)《和解协议书》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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