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0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三河市人民法院
说明:收到受理通知书日期、诉讼受理日期为公司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并实际缴纳诉讼费的日期。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穆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辛彤、北京市蓝鹏(廊坊)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三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纪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本案原告,2018年中标被告三河市公安局“三河市公安局警务大数据智能平台第一部分全新规划
升级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设备项目”,并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签订采购合同,合
同价款 159,532,573.4 元。后明确主合同外被告应增付原告合同价款 14,483,283元,即项目总款项为主合同价款 159,532,573.4 元加补充合同价款 14,483,283 元,共计 174,015,856.4 元。截至起诉日,被告仅支付原告款项 135,718,549.4 元,尚余 382,97,307 元仍未支付。
2019 年 11 月 7 日,该项目已完成整体验收,质保期自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6 日。后,经双方合意:(1)原告无偿为被告延保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2)自 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仍按双方协议及
招标文件要求履行运维义务,被告应与原告签署此期间运维服务协议并支付相关运维服务费。但因被告原因,经原告多次催告,该期间的运维服务协议迟迟未签订,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为加快应收账款回收,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合理沟通、催
要上述应收款项及 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期间的运维服务费
18,879,178.08 元(因被告未与原告签署此期间运维服务协议,特以双方合意的年服务费 13,781,800 元为基数,暂估上述 500 日的运维服务费计算),但截至起诉日,上述相关款项被告仍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运维服务费共计 57,176,485.08 元及利
息(利息以 57,176,485.08 元为基数,按照 LPR 计算自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诉讼依据:
详见本节第(三)项“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原告认为:原告连续多年为被告提供项目建设及运维服务,且完全按照双方协议、双方合意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而被告却拖延支付、拒签合同,已经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
案件编号:(2025)冀 1082 民初 9729 号。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向三河市
人民法完成缴诉讼费预缴工作,后续将积极推进本案诉讼进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期缴纳诉讼费,但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尚未可知。本次诉讼对公司目前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期缴纳诉讼费,但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尚未可知,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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