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5-047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